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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民党军衔及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(第3/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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勋赏之种类如左:

一国光勋章。

二青天白日勋章。

三宝鼎勋章。

四忠勇勋章。

五云麾勋章。

六忠勤勋章。

七勋刀。

八荣誉旗。

第3条

国光勋章不分等级,凡陆、海、空军军人,捍御外侮,保卫国家,着有特殊战功者颁给之。

第4条

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,凡陆、海、空军军人,捍御外侮,保卫国家,战功卓著者颁给之。

第5条

宝鼎勋章分为九等,凡陆、海、空军军人,捍御外侮,或镇慑内乱,着有战功者,依左列规定,分别颁给之:

将等官一等至四等。

校等官三等至六等。

尉等官四等至七等。

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。

第6条

忠勇勋章不分等级,凡陆、海、空军军人,捍御外侮,英勇作战,负伤不退者颁给之。

第7条

云麾勋章分为九等,凡陆、海、空军军人,对于国家建有勋绩,或镇慑内乱,立有功绩者,依左列规定,分别颁给之:

将等官一等至四等。

校等官三等至六等。

尉等官四等至七等。

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。

第8条

忠勤勋章不分等级,凡陆、海、空军军人,连续服现役十年以上,其服务成绩,足资矜式者颁给之。

第9条

勋刀分为三等。凡陆、海、空军将等官,所授勋章晋至最高等,而复建有战功或勋绩者颁给之。

第10条

荣誉旗不分等级,凡陆、海、空军部队,特着忠勇战功者,颁给之。

第11条

非陆、海、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,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,得依本条例之规定,颁给宝鼎或云麾勋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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